(二)南诏国的社会性质
* ~, M& n8 m, n0 J7 x) J6 i+ b 谈到南诏国的社会性质问题,这仍然是一个争论的问题,一般比较流行的说法,则说是奴隶社会。如向达[历史研究,1954(2),27页]、方国瑜(云南民族史,第三编,194,253,262~263等页,云大油印本)、杨毓才(边疆文艺1956年8月号,57页)几位先生全是这样说的。惟这样的说法,究有什么根据呢?在我看来,这是很成问题的。新唐书的南蛮列传上曾说:“无贵贱,皆耕,不徭役,人岁输米二斗。一艺者给田,二收乃税。”樊绰蛮书云南管内物产第七亦云:“蛮治山田,殊为精好,悉被城镇,蛮将差蛮官,遍令监守催促。如监守蛮乞酒饭者,察之佃杖下捶死。每一佃人,疆畛连延或三十里,浇田皆用源泉,水旱无损,收刈已毕,蛮官据佃人家口数目,支给禾稻,其馀悉输官。”又云:“部落百姓悉纳金,无别税征徭。”而南蛮條教第九亦云:“每有征发,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尅往来月日而已。其兵仗人各自齐,更无官给。”若从这些字句来看,实在看不出奴隶社会的迹象来。反而可以看出,除去像新唐书所说的“无贵贱,皆耕”似还带有原始社会的痕迹之外,那就充分表现出封建社会所有制的味道来了。7 o2 I! ^& Z6 A; K) L+ C3 l9 ], X
有人说,南诏时代的主要阶级矛盾,就是大姓与部曲间的矛盾。所谓大姓,则系汉人,是拥有部曲的奴隶主;部曲则系奴隶,其中有汉人,也有“夷人”。在“夷族”中虽也有奴隶主,但不叫作大姓,而是叫做“夷王”、“夷帅”或“叟帅”。因此之故,南诏国的社会性质当然是奴隶社会了。我是不同意这种说法的。我认为大姓并不限于汉人,而且也不一定全是奴隶主。同时如果大姓仅是拥有部曲的汉人,那么,南诏国既不是汉人组成的国家,如何能拿大姓与部曲的关系来代替南诏国的社会性质呢?至于说“夷王”或“叟帅”等也全是奴隶主,这更是有问题的。再谈到部曲问题,我在两年前曾经说过“部曲既不是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也不是封建社会中的农奴,而是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一种过渡形态。这种过渡形态,在世界史上则是叫做隶农。而部曲则是中国式的隶农”(参看拙著原始社会史,531~532页,云大油印本)。我现在想对我的这个意见略作补充,那便是南诏时代的部曲,虽可叫做“中国式的隶农”,然而却不一定全是由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演变而来的。因为南诏的社会性质,在我看来,很可能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主义而直接形成的,它是还带有原始社会成分的早期封建社会,并不是奴隶社会。我之所以如此主张,除去根据新唐书和樊绰的蛮书外,还具有另外的两种理由:一是南诏很受唐朝的影响,处处全要仿效唐朝,然而当时的唐朝却是一个典型的封建社会。二是南诏的主要生产是农业,农业社会的基本机构则是农村公社。我们虽然没有关于南诏时代农村公社的资料,然而在洱海区域,直到现在,却还存在着农村公社的残余形态。我们最近亲眼看到,大理北郊无为寺内,有一块重修该寺翠华楼及角房的功德碑,上有“双鸢村大公捐银洋二十元,白塔邑大公捐银洋二十元”云云,这很引起我的注意。“大公”是一种农村公社的残余形态(参看拙著云南农村,18~20页,见云南史地辑要,下册,1949),而这块碑的年代则是民国二十四年,这就说明,在1935年时,这种农村公社的残余形态还是存在的。后到剑川,又经过访问和调查,就更使我知道,这种“大公”的组织,在新中国成立前原是比较普遍的。这就使我推想,南诏国的社会性质,不能由大姓和部曲的关系来决定,而应由农村公社的性质来决定。大凡农村公社存在的地方全是没有发达的奴隶制的。而农村公社的演变,也是容易演变为领主或地主与佃农的关系,而不容易演变为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 e+ w U, Q- g; {: S8 r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我很怀疑南诏国的社会性质,并不是像一般人所说的奴隶社会,而似乎是一种早期的和仍带有许多原始社会成分的封建社会或半家长半封建式社会。但这并不是说,我不承认在南诏国内也有奴隶的存在。我们应当知道,任何单纯的社会形态,都是不存在的。在任何封建社会之内,也都是有奴隶的。因此一个社会的性质,应从主要的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决定。
+ X! H. Q0 t5 Z0 p0 K& p! N 此外我还想在此顺便指明:如果大姓仅是拥有部曲的汉人,那么,南诏国既不是汉人组成的国家,如何能拿大姓与部曲的关系来代表南诏国的社会性质呢?
7 a' `8 L3 {* x7 @/ h7 `9 c3 x* R 我认为仅根据现有的汉文史料来讨论南诏国的社会性质,这是很难得到结论的。其他关于地下的和地上的以及现仍保存在人民口头上的或民间礼俗以内的资料,尚未为我们注意、发掘和发现,这是值得重视的一件事!0 B+ Q$ ?( g# _* ^9 K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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