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展演”该保护还是该取缔- 宠物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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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5: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近日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示(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该条款引起了诸多争议。<p ><p>动物展演是利用野生动物表演来取悦观众的娱乐方式,以“刺激性”和“趣味性”吸引着大量游客,历来是许多动物园、马戏团对外宣传的重点项目。<p ><p >2010年,国家林业局、住建部、农业部先后叫停一系列动物表演行为;2015年初,台湾动物保护团体呼吁禁止海洋哺乳类动物表演。<p ><p >近年来,野生动物展演暴露出的问题日益增多,动物去向不明、死因不明、寿命缩短、遭到虐待以及伤人事件,都给野生动物的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诸多部门先后出台文件叫停动物表演后,越来越多的城市动物园取消了动物表演,而此次《草案》中的相关条文,似乎又将“动物展演”拉回了历史舞台。<p ><p >小编觉得,即使《草案》中相对严格地规范了动物展演的标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该法出台后,必定会有不法之徒利用条款“合法”地对野生动物进行违背动物天性的训练,从而获取利益。人类作为高级动物,不能因为站在食物链顶端,就将其他动物视为取乐的工具,这和古罗马角斗又有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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