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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志(资料图) 3 j2 _% n! E$ o
9月29日,红河中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褚中志涉嫌受贿一案。/ R1 L; F5 o* `+ E9 f0 J: T( T
被告人褚中志,男,1967年9月生,汉族,博士学历,河南省唐河县人,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曾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云南省公路局副局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2015年4月7日,其因涉嫌受贿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4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4 s, H* D4 N3 l& k `3 k- _ y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中志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加快办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某专家公寓和某小区的用地审批手续,为尹某名下2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了利益。在此期间,被告人褚中志先后3次收受了尹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美元1万元。2009年,被告人褚中志得知尹某因涉嫌行贿被查处,担心受贿事情暴露,于同年2月17日将人民币20万元和美元1万元上缴昆明市廉政账户。
& l) }# [. K0 G. P! h' U) k被告人褚中志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褚中志先后利用其担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邹某、武某、王某、刘某、周某、包某等人所送人民币3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干股人民币55万元。
: Y O! y3 K, n) a9 O案发后,被告人褚中志的家属主动代其退交部分赃款人民币190万元。
1 b! b" b, y- f5 B5 G' T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中志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 k( Z- |% l& t+ I4 E8 ^被告人褚中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供认不讳,对部分事实及其情节进行了辩解。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褚中志是否构成自首、收受干股的行为属犯罪还是违纪等问题进行了辩护。
3 R( V$ N$ F5 I; [7 M: e被告人褚中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p" Q7 |% }0 L) P" A' S案件将择期宣判。+ T; w Y, W. u- v8 U% w' B
云南日报记者 李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