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巍山古楼被烧毁 古楼管理者被诉赔偿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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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23: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巍山古楼被烧毁古楼,管理者被诉赔偿万余元律师辩护:多种原因造成古楼被烧毁不该被告人一人承担大理州巍山县拱辰楼火灾案4月16、17日,在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拱辰楼火灾案责任人殷俊华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应该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并承担394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殷俊华辩护律师则认为,是监管不严、救援不及时等多种原因导致古楼被烧毁,不应该由被告人一人承担法律责任。
, }7 w7 d7 ?" H1 j$ F背景/ b" E2 b, a2 \' V7 x# {
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多年古楼被烧毁/ V3 u4 t6 r9 A& b$ N
拱辰楼位于巍山县城南诏镇,始建于明洪武年间(1390年),距今已有多年历史。1993年,被确立为云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1月3日凌晨,拱辰楼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5 \, M  m% V! I' }  a- N5 m8 {6 n
火灾发生后,巍山县长王利伟向媒体介绍,2010年4月,拱辰楼正式作为南诏古乐展示场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拱辰楼的日常管理由南诏古乐团负责,经常性的监管、巡查由县文物管理所负责。7 |1 c/ {. y  M; I$ k
公诉' M: b/ [. o" v+ V) f3 C/ \
建议判处3至7年徒刑 附带民事赔偿394万余元
  D' \& a7 w' o& g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俊华(南诏古乐团团长)在管理、使用巍山县拱辰楼并经营洞经古乐表演和茶水服务期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消防部门于2014年1月14日、27日发出的消防安全整改情况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拒绝执行,导致消防隐患不能及时排除,致使拱辰楼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被烧毁。
" p1 p& M8 ~) Y( j0 ?- w2 d4 \  [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俊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拱辰楼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殷俊华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殷俊华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判令被告人殷俊华赔偿国家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元。, I; }8 `! @5 B+ `
辩护& c" y3 p8 t& S
多种原因导致失火不 该由被告人一人承担
1 }/ j4 d5 g; T- x# j( M& m6 e2 O殷俊华的辩护人马军律师辩护称,从鉴定报告看,电气线路短路发生在外墙,发生短路后,它的熔点掉落,掉到东墙外侧一米以及南墙外侧1.33米的地方。这说明火灾事故现场的鉴定结论与消防部门于2014年1月14日、1月日这两次发现的火灾隐患完全是两码事。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整改要求已经过去1年多,消防部门并没有进一步地处理,而且现场鉴定的起火点,不是整改要求提及的。这个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告人不是所谓拒不整改从而引发大火的责任人。着火点不是起诉书认定的地点,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恰恰证明被告人不承担这次火灾的责任。$ j9 }# o3 u" ]) ^+ Q7 X  T
马军进一步辩护表示,拱辰楼着火后,包括殷俊华在内的周边居民多人拨打119报警电话,凌晨2点40分,由指挥中心转交119,不能及时参与救援导致拱辰楼付之一炬,是多种原因导致古楼失火,不应该由殷俊华一人承担法律责任。) S7 S1 X. Z4 U6 X4 F' ^3 D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生活新报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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