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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暑期旅游团队用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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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21: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旅游局(委)、各旅游企业:
4 V3 H! L9 H7 _" J7 ]  X5 L9 v" Y8月6日,大理春秋旅行社接待的旅游团队在蝴蝶泉白家轩餐厅用餐后,导致部分游客食物中毒,其中17名游客入院诊疗。事故发生后,州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医治,目前,大多数游客已经痊愈出院,只有几名游客留院观察。为了进一步强化旅游团队用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V  l+ U+ @2 w! K5 c一、各县市旅游局(委)、各旅游企业要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8·6事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积极推进辖区旅游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各县市旅游局(委)近期要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旅游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一次大检查和大整治,确保暑期旅游接待工作安全度汛。
. ]$ V! ]+ \% y0 X( A二、各宾馆饭店、旅游餐饮企业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安排专人在原料采购、清洗、制作等各个环节上严把质量关,严禁制作和销售野生食用菌、生皮、四季豆等食品,并按相关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确保提供的食品做到万无一失。
7 t/ v3 N* F6 l7 m三、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评定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之规定,在接待旅游团队时不得安排到未获得金盘、银盘和铜盘级等级认定的餐厅用餐,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Y9 x! s: a# w( h9 a
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餐厅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各县市旅游、食品安全监督、食药监等部门,各县市旅游局(委)接到报告后也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州旅游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上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7 L* t# R; W* C' X/ i8 d; s 联系人:茶应荣,传真:2335169,电话:(0872)96927。
; `) z6 S1 V2 a9 `& ?/ W& s! g2 r! a% s <p align="right">大理州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p> <p align="right">2014年8月8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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