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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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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20: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省人大公布《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1日前,社会各界可直接登陆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写信至: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邮编33004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rd_bac@jiangxi.gov.cn。


病死动物禁止流通经营


《修订草案》提出,对实施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应当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制度。应当具有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进入流通、经营领域。


对运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运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前卸后进行清扫、洗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修订草案》提出,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离开饲养地、产地之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申报。外县(市)的动物在输入本地卸下饲养后,再转运到其他县(市)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并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其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无证“宠物医院”要罚款


近年来,大大小小的“宠物医院”越开越多,无证行医、价格离谱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修订草案》提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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