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恢复洱海生态渔业,优化洱海生态结构,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洱海渔业坚持“以自然增殖为主、资源增殖放流为辅,发展生态渔业、保护洱海物种多样性”的原则,依靠科学技术,合理利用生物饵料资源,改善鱼类区系结构,促进洱海生态系统的恢复。
第三条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是洱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洱海湖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二)组织实施洱海渔业生产动态追踪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为渔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四)组织实施洱海年度封湖禁渔工作;
(五)保护、恢复洱海水生植被的群落结构;
(六)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七)监督检查渔业安全生产;
(八)实施渔业船员培训、渔业船舶年检和渔业船牌管理;
(九)依法征收渔业规费;
(十)在洱海保护管理区域放生水生动物、种植植物须报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审验批准。
第四条洱海渔政管理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大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需要适时组织相关的力量参与渔政执法,大理市公安局洱海派出所负责保障渔政执法工作,并积极参与渔政恶性案件的查处;大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封湖禁渔期间对收购、加工、销售洱海鱼类或假冒洱海鱼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的违法渔具进行查处。
第五条沿湖各镇人民政府在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辖区范围内的渔政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教育渔民遵章守法,自觉维护捕捞秩序;
(二)组织实施封湖禁渔期间的渔业船舶入港集中管理工作;
(三)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网具和证照不全的船舶的使用;
(四)协助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及时制止渔业违法案件,参与调处渔业纠纷。
(六)负责辖区内渔民生产技术培训,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第六条洱海现有的渔船,应当向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申请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对于手续齐全合法、相关的环保设施齐备,并达到要求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颁发船舶入湖许可证。
第七条凡在洱海从事渔业活动的,必须经过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的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后,方可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捕捞。
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定期进行审验,并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逾期的不予办理。
捕捞许可证应随船携带、渔船牌照安装规范,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如遇遗失应及时向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报备补办。
第八条洱海捕捞许可证与渔业船只实行一一对应,采用旧证换新证的原则实施换证申领。换证、审验捕捞许可证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洱海湖区有渔业捕捞船只,并取得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颁发的渔船牌照、入湖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上个捕捞周期没有发生炸鱼、毒鱼、电鱼或使用机动船、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岸滩小拉网、大鱼拉网捕捞作业等严重违章记录或没有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
第九条在洱海封湖禁渔期内,银鱼的捕捞期限、区域、方式等,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确定,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告,持有洱海银鱼特许捕捞的,可以在批准的时间、范围、场所内使用银鱼专用渔具捕捞银鱼。
双廊镇红山(红山庙)至鳌山(海潮河抽水站),面积为2.144平方公里的洱海水生生物核心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
封湖禁渔期内兴盛大桥至西洱河天生桥段两岸作娱乐垂钓区,只许岸钓,并实行一人一杆制,禁止一切船只和网具作业。
第十条利用水利工程或机械设施直接从洱海提水、引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敷设拦鱼设施,保护鱼种鱼苗。
第十一条原2008年6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云府登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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