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节 发表于 2017-9-5 10:14:56

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

大理州实施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7-08-01
来源:污染防治科
作者:周阿平




第1号
登记编号:大府登〔2017〕12号


  现公布大理州《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州政府办关于印发《大理州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7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大理白族自治州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通告如下:
  一、检验实施时间
  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大理州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
  二、排放检验范围
  凡在大理州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一律实行排放检验。(不含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及部分新能源汽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进行排放检验,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检验实施机构
  全面推进排放检验机构社会化,检验机构必须同时设立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大理州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不得以城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指定检验机构。既可以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进行,也可以在使用地进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范围内,无需办理委托手续。大理州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对已实现国家、省、州(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根据车主需要,提出排放检验申请的,可以接受排放检验,但不予受理黄标车、大型客车及校车的异地排放检验。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和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检验方式和检验内容
  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主要是机动车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联发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
  (二)检验收费标准
  1.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
  (1)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70元/辆.次;
  (2)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80元/辆.次;
  (3)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90元/辆.次;
  上述收费标准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减半收取。
  2.仅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法。
  不分车型,10元/辆.次
  3.相关规定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检验机构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2)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经维护修理后复检的,第一次复检不得收费;第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还需检验的,第一次复检以后的检验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仅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验的,仍按10元/辆.次收取检验费)。
  (3)同一辆车,在同一年度内需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进行两次以上机动车排放检验的,从第二次起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
  (4)对新车登记上牌免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车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六、维修和复检
  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须经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七、监督及投诉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排气污染检测网络连接和检测报告打印功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认真履行维修和保养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导致机动车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车主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
  大理州公安交警支队监督电话:0872-2328822;
  大理州运政管理处监督电话: 0872-2251366;
  大理州发改委监督电话:12358;
  大理州质监局监督电话:12365;
  大理州环保局监督电话:12369。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是改善大理州空气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希望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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