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洱海流域水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大理州环境保护局大理州财政局关于发布《大理州洱海流域水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公告
[*]时间:2017-09-01
[*]来源:法规宣教科
[*]作者:
为积极推进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现结合我州洱海保护工作的实际,形成《大理州洱海流域水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
附件:《大理州洱海流域水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大理州环境保护局
大理州财政局
2017年9月1日
大理州洱海流域水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洱海流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洱海流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洱海流域的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洱海流域行政管辖区域(大理市、洱源县)范围内的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举报受理遵循属地受理,依法查处、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奖励及违法行为查处经费,分别列入州级及大理市、洱源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对举报大理州洱海流域范围内的主要入湖河流及水体保护范围内的下列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
(二)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灌注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私自拆除水污染治理设施或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向水体直排污水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中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直排污水的行为;
(五)在河道、湖泊、水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容器的;
(六)弃置、掩埋有毒有害物质的;
(七)向河道、湖泊、水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渣,丢弃畜禽尸体。在河道、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放固体废弃物或其它污染物的;
(八)损毁环境监测及环保设施的。
第七条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
(二)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三)举报对象必须明确,排污信息具体,举报人应以自己可接受的方式配合调查取证;
(四)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结案,违法者再次涉嫌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举报个人环境违法行为引发水污染,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元/起;
(二)举报经营活动中产生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起;
(三)举报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起;
(四)举报重大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次;
(五)对同一举报内容按最高标准项奖励后,不再按其他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第九条奖金领取
被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30日内,提供有效领取途径(包括微信、汇款地址、银行帐号)、携带有效证件到属地环保部门或通过第三方等,任意一种便捷举报人的方式兑现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无法确定具体违法对象和事实的;
(二)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拒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四)具有洱海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保密纪律
(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严禁将举报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四)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3307882527)及属地县市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
(三)信函举报:大理州、大理市、洱源县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大理州环境保护局、大理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页:
[1]